为了规范管理,加深我院导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学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精神的基础上,制定金沙总站6165地址导师日常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导师应定期认真学习国家和学校关于研究生教育和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自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合理支配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杜绝不合理开支。导师本人不得使用研究生培养费作为个人学术活动开支。
第三条不得无故缓交或缺交担任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日历、考试试卷及考试成绩。
第四条在培养研究生的过程中,导师要服从专业指导组的安排,团结合作,切实做到个人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
第五条不得无故缺席学校或学院开展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科研和教研活动。
第六条导师每三年须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述职报告,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综合学生评估结论、督导委员会评估结论和同行专家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并由有关部门作为提职、晋级的依据。
第七条研究生导师在认真履行职责后,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八条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暂停其新招研究生一年至两年或撤消其导师资格:
(一)导师述职经审查不合格者;
(二)在教学评议活动中被评为不合格者;
(三)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者;
(四)在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中不合格者;
(五)在年度考核中没有新的科研成果而不宜指导研究生者。
第九条被暂停新招研究生的,停招期满后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是否恢复其导师资格;被撤消其导师资格的,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三年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导师资格。
第十条在有关高校和科研单位聘请兼职导师,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院实际情况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兼职导师具体承担学院研究生教学与指导的管理工作,在校研究生处文件精神指导下,由本学院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金沙总站6165地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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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